返回 原告蒲**与被告龙**、龙**、龙**、龙**、龙**、龙**赡养费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蒲**,女,19**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左**,女,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龙**,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龙**,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龙**,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龙**,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龙**,女,19**年**月**日出生,侗族,务农,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龙**,女,19**年**月**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蒲**与被告龙**、龙**、龙**、龙**、龙**、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平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龙波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蒲**、被告龙**、龙**、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诉称:原告与丈夫婚后生育了四个儿子二个女儿即六被告,原告与丈夫辛辛苦苦将他们拉扯大,现原告的丈夫因病已去世,原告年事已高,生活没有来源。2010年12月份,经村委会领导组织调解,达成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赡养,约定每人负责赡养三个月即每月一百斤谷子、100元钱。但事后,第一被告拒不履行。镇、村干部多次调解,第一被告仍不愿赡养原告。如今原告生活无保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每人每年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500元,住院医疗费由六被告平均承担;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蒲**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六被告每人每年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大米69斤,医疗费由六被告平均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荷叶塘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实原告所在村干部到调解多次。

被告龙**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龙**未到庭,也未发表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发表形式的质证意见。

被告龙**、龙**、龙**、龙**未向本庭提供证据。

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龙**、龙**、龙**、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是真实的。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蒲**共生育六子女即六被告,2010年12月份,经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荷叶塘村主持调解,调解意向为原告的四个儿子龙**、龙**、龙**、龙**四人一年每人赡养原告三个月,但原告自己开伙即每个儿子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及大米69斤。龙**、龙**、龙**均按调解意向履行了以上义务,但龙**未履行义务。在庭审中,原告要求六被告每人每年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大米69斤,医疗费由六被告平均承担,被告龙**、龙**、龙**、龙**均表示愿意接受原告的庭审要求。

本院认为:六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无劳动能力,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在庭审中要求六被告每人每年向原告支付赡养费300元,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大米69斤,医疗费由六被告平均承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也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龙**、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蒲**2011年的赡养费300元及大米69斤;

二、被告龙**、龙**、龙**、龙**、龙**、龙**从2012年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蒲**赡养费300元及大米69斤,于每年的9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六被告龙**、龙**、龙**、龙**、龙**、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国平
二○一二年 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