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宁。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左凯,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英。
原告刘x宁与被告李x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云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宁、被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左凯、李x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宁诉称:2009年12月2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所生之子李x耀随被告共同生活,但对探视问题没有约定。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原告每两周探望儿子一次,具体方式为:每月单周周六下午2时到儿子住处接儿子,6时将儿子送回住处。
被告李x辩称:儿子尚小,一直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以形成了固有的生活方式,如果原告每两周探望孩子,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秩序。且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也经常探望孩子。现同意原告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具体为:上午三个小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生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每两周探望儿子一次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可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原告要求探望儿子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本案所涉孩子已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活状态,且孩子尚小,故原告探望孩子的次数和方式,本院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予以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刘x宁可于每月单周周六上午9时到儿子李x耀住处接走李x耀探视,并于当天中午12时将儿子李x耀送回住处;被告李x应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云娥 二〇一二年 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