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韩xx诉被告刘xx探望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韩XX,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XXX村人,现住该村。

被告刘XX,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XX村人,现住该村。

原告韩XX诉被告刘XX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爱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2012年3月27日原、被告经任丘市人民法院调解,婚生儿子刘XX变更由被告抚养,后原告探望孩子被告拒绝,故请求法院判决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下午原告将刘沛X接走,星期日下午送回被告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辩称,原告两次在学校看望孩子,均没有通知被告,为此双方打架,对孩子的影响很不好,故不同意原告探望孩子,现原告在执行庭申请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双方矛盾太深,要求中止原告探视权,待执行案件解决后,再协商此事。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XX与被告刘XX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16日双方生儿子刘沛X,2011年4月29日经本院调解,刘沛X随原告韩XX生活。2012年3月27日经本院调解,刘沛X变更随被告刘XX生活。现原告韩XX要求探望刘沛X,被告刘XX不同意。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原告韩XX与被告刘XX离婚后,婚生儿子刘沛X随被告刘XX生活,原告韩XX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应予协助。被告不同意原告探望刘沛X,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不同意原告将刘沛X接走探望,故原告要求每月接回刘沛X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的第三个星期日9时至11时在被告刘XX处探望刘沛X,被告刘XX应予协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爱玲
二0一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