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吴青与被告黄立文探望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吴青,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海南省兴旅旅行社导游。

被告黄立文,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原告吴青与被告黄立文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庆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青及被告黄立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早有外遇,为急于和第三者早日完婚,被告自愿放弃某些权利,于2008年5月19与原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儿子黄殿童(现改名黄殿钦)由被告抚养,原告只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原告拥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但自从2011年6月以来直至现今近一年时间里,被告均以原告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拒绝原告探视孩子,致使一年来原告无法行使法律赋予原告的神圣权利??探望权。被告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拿法律当儿戏、不按离婚协议书行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多次与之协商均不能获得解决,因此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原本属于原告的探望权,每月给予探望四次,每次为周六和周日两天,由原告与儿子一块渡过;2、被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诉称,原告起诉探望权纠纷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纯属编造,事实上被告自双方离婚以后至今,都按《离婚协议书》行事,将儿子黄殿钦让原告探望,并非剥夺原告的探望权。原告起诉说“自从2011年6月以来直至现今近一年时间里,被告均以原告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拒绝原告探视孩子”这不是事实。2011年12月份被告还带儿子黄殿钦出来让原告探望并一起在国贸大润发一楼的肯德基餐厅就餐,同时原告的母亲及妹妹也一起就餐。由此可见,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纯属编造,后来原告没有要求看望孩子,而只是指派妹妹送来孩子的衣服,根本不存在被告拒绝让孩子给原告探望的事实。关于孩子探望问题,被告完全同意原告到家来看望孩子,有利于增加其母爱,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和教育。如被告有时间可带孩子出来给原告探望,如被告上班没有时间带孩子出来,原告则自己到被告家探望孩子。请求原告支付儿子黄殿钦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柒拾捌元整(¥14878.00元)的50%即人民币柒仟肆佰叁拾玖元整(¥7439.00)给被告。根据双方于2008年5月19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孩子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各承担一半”,自从原、被告离婚以后,由于孩子黄殿钦体弱多病,经常到海口市保健院门诊看病治疗,而且大多数专门指定陈巨辉医生看病,据统计孩子多次看病治疗的费用共为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柒拾捌元整(¥14878.00元),因此,特请求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行事,将儿子的医疗费的一半计人民币柒仟肆佰叁拾玖元整(¥7439.00)支付给被告,以便于孩子的成长和健康着想,特恳请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责令原告支付孩子的医疗费给被告。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夫妻,并共同生育一子黄殿童。2008年5月1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约定:黄殿童由被告抚养,所有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只承担黄殿童因被烫伤而产生的后期治疗费用的一半及大病(指住院医疗费用为1000元以上的自然病医疗费用的一半);原告拥有探望权,双方可随时友好协商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议签订后至2011年6月,双方对原告行使探望权并无分歧,但近期,原、被告就原告行使探望权问题产生了纠纷,2012年5月14日,原告以被告自2011年6月以来至今拒绝其探望黄殿童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遂成讼。

另查,被告现从事公交车驾驶工作,已再婚。黄殿童现在海口龙华小学就读,已改名为黄殿钦。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由因离婚而又不对小孩享有抚养权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作为不对黄殿钦享有抚养权一方,其当然享有对黄殿钦的探望权,其探望权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曾就此签订了协议,但双方未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现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行使探望权问题产生了纠纷,且双方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未能协商一致,因此,本院将根据原、被告家庭、工作等情况依法判决。原告主张每月给予探望四次,本院认为过多,将予以调整。至于原、被告之间的抚养费纠纷,被告可另行起诉,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可每月探望黄殿钦两次,每次两天,即每次在周六和周日全天,由原告和黄殿钦一起共同度过;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庆雄
二○一二年 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