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沈甲诉被告潘x探望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沈甲。

被告潘x。

原告沈甲诉被告潘x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甲、被告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甲诉称,2012年5月11日,原、被告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生女儿沈乙随潘x共同生活。离婚后被告一直无理拒绝原告对沈乙的探视,致使原告与女儿长期不能相见,原本亲密的父女关系遭到严重破坏,对沈乙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故要求依法享有对女儿沈乙的探望权。

被告潘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9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名沈乙。2012年5月11日,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沈乙随潘x共同生活,对探视权双方未明确约定。后原告要求探视女儿,被告以原告未归还被告父母欠款而加以拒绝,双方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适时的探望,可以增加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告要求对女儿享有探望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2012年8月1日起,沈甲每月探望沈乙两次。具体探视方式及时间: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日上午10时,沈甲至潘x住处接沈乙进行探望,当日下午16时,沈甲将沈乙送回至潘x住处。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群
二〇一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