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黄燕兵因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燕兵,女,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雍翠庭a座8楼a单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华,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东宏新村1街3巷9号。

上诉人黄燕兵因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婚生女儿徐嘉璐由被告抚养,并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女儿随被告生活期间,原告于2002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本院依法判决原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个星期六傍晚至星期日傍晚可以行使对女儿徐嘉璐的探视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遂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婚生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女儿生病,被告均能携带女儿到有关医院医治。因被告有时在星期六带女儿到外游玩,造成原告行使探视权不便,引起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庭审中原告也认为因为很长时间没有相处,与女儿有点生疏,而且女儿对其也不是很有礼貌、也不热情,感情也一般。再查:截止2004年2月21日,原告的工商银行帐户中有多笔存款。

原审判决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双方自2001年9月离婚后,婚生女儿徐嘉璐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不适宜抚养女儿,为小孩健康成长教育有利出发,婚生女儿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4年4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燕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燕兵负担。

上诉人黄燕兵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自2001年9月与被上诉人自愿离婚,婚生女儿(现7岁半)由被上诉人抚养,法庭判决本人探视女儿的时间为每星期六傍晚至星期日傍晚。但被上诉人经常无故阻碍、影响本人对女儿的探视。每逢星期六下午本人打电话或到女儿所在地附近等待接女儿时,被上诉人采取不合作态度。经常借故不在,把其家铁门一锁,本人无法接到女儿。而且被上诉人经常在探视时间内带女儿外出,无视女儿有接近母亲的权利。被上诉人不将正确的伦理观念教导给女儿,剥夺女儿应有的与母亲接触的权利,侵犯了女儿的权益。根据上诉人对女儿的观察,女儿己在被上诉人家养成很多不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态度,如自以为是、没有道德和纪律感等。今年冬天,天气最冷时,本人在探视女儿时,发现其穿着很单薄。更重要的是,女儿自本人离婚后跟随被上诉人生活,时有病发,都因被上诉人对女儿不细心。其实被上诉人对女儿的抚养已不耐烦、不经心了。本人作为母亲,觉得必须亲自抚养女儿。请求:1、将女儿判由上诉人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徐志华答辩称:上诉人说我对女儿不好不是事实,我和我的家人都对女儿很好,我家的环境对女儿的成长有好处。上诉人性格不是很开朗,不善于与别人沟通,有时候情绪激动会打女儿。在探视权方面,我也是很配合的,只是女儿不愿意与上诉人见面。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上诉人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应当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上诉人认为女儿随被上诉人生活期间时常生病,而且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但上诉人未能证明这些问题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并且这些问题确是因被上诉人不尽抚养义务所造成,也不能证明存在其他必须变更抚养权的情形。而且,一个相对安定的环境,对当事人的女儿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因此,当事人的女儿徐嘉璐继续随被上诉人徐志华生活为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上诉人徐志华也应切实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保障上诉人的探视权得到实现。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燕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学军
审判员: 罗睿
代理审判员: 王文辉
二○○四年 七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