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亚丽与李延东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王亚丽,女,1974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军生,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东,又名李晓东,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付花,女,1939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长安,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王亚丽诉被告李延东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卫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判决送达后,原告王亚丽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我院重审。本院在重审期间,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丽的委托代理人朱军生和赵朝阳、被告李延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付花和宋长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亚丽诉称,我与被告李延东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8月16日经卫东区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李晓哲随我生活并抚养,李延东每月负担抚育费150元。2007年下半年因我身体严重不适、常常心悸、胸闷、气短,还出现下肢浮肿等不良症状。上述病情经医院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频发窦性早搏。现无能力抚养和照顾孩子,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李晓哲。

被告李延东辩称,原告和我的婚生子李晓哲患有先天性淋巴血管瘤,先后6次在本市、郑州、西安等地给孩子看病,花去医疗费约15万元,该病很难治愈,原告怕孩子拖累自己,于2006年和我离婚,现在又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原告的目的是既不抚养小孩,也不负担债务。原告说自己患有疾病,她是一个储蓄所的所长,经常到下边跑业务,不可能身体不好。离婚后,我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而且我父母年事已高,我父亲患有多种疾病,常年住院。我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亚丽与被告李延东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3月27日生育一子李晓哲,李晓哲患有先天性淋巴血管瘤。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8月1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李晓哲随原告王亚丽生活,李延东每月负担李晓哲抚养费150元。2007年12月25日,原告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频发窦性早搏。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婚生子李晓哲的抚养关系。

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李晓哲随谁生活问题,本院征求了李晓哲的意见,李晓哲表示愿随被告李延东生活。

另查明,原告王亚丽每月平均收入为1260元,被告李延东每月平均收入为141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本院(2006)卫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诊断证明、本院调取的双方工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丽、被告李延东作为李晓哲的亲生父母,双方对李晓哲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被告调解离婚后,李晓哲一直随原告王亚丽生活,现原告及李晓哲均患有疾病,孩子随李延东生活对其健康成长及疾病的治疗更为有利,同时,李晓哲本人也愿随被告李延东生活,故原告要求变更李晓哲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亚丽与被告李延东的婚生子李晓哲随被告李延东生活,原告王亚丽每月负担李晓哲抚养费400元,待该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李晓哲今后的医疗费用原告王亚丽与被告李延东各负担一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烈贞
审判员: 苗逢雨
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
二零零九年 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