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罗道菊与刘佐祥扶养关系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道菊,女,l9xx年x月x日生,汉族,荣昌县人,住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杨蜀平,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佐祥,男,l9xx年x月x日生,汉族,荣昌县人,住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邓国华,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道菊与被上诉人刘佐祥扶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荣法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罗道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进行了询问审理。罗道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蜀平,刘佐祥的委托代理人邓国华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佐祥、罗道菊于l99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刘佐祥与前妻生有刘君亮等七个子女。2009年3月28日刘佐祥因脑出血住院手术治疗,20()9年5月1日出院。刘君亮在刘佐祥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取出刘佐祥名下存款69000元,其中54000元用于支付住院治疗费用,余款l5000元现由刘君亮保管。刘佐祥出院后用去医药费2070元,该款刘君亮已支付。2009年9月1日刘佐祥再次住院进行第二次手术,现尚未出院。荣昌县人民医院于2009年9月16日出具病情证明单,证明刘佐祥现正在住院治疗,已用去医药费29000元(未付),尚需后续治疗费约20000元。刘佐祥名下有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的账号为l922010126100183321的存款43302元、账号为1922010126300032567的存款l8000元、账号为1922010126200049232的存款13000元、账号为1922010126200052848的存款l3000元、账号为1922010126100280721的存款40000元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荣昌支行的账号为030350603003980858的存款22000元,共计l49302元,上述存款的凭证在罗道菊处。

一审法院认为,刘佐祥、罗道菊系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刘佐祥现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约需医疗费用共计49000元,罗道菊掌管有刘佐祥名下存款149302元的存款凭证,应当对刘佐祥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罗道菊亦认可支付该笔医疗费,故本院对刘佐祥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佐祥第一次出院后花费的医药费2070元已由其子刘君亮支付,而刘君亮尚保管有刘佐祥存款l5000元,故刘佐祥要求罗道菊支付该笔费用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佐祥要求罗道菊承担刘佐祥子女因亲友看望患病住院的刘佐祥而答谢亲友产生的宴席费用10347元及续医费8583元,亦无相关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遂判决:一、罗道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以其掌管的刘佐祥名下的存款支付刘佐祥患病治疗所需医药费49000元。二、驳回刘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3020元,由刘佐祥负担l020元,由罗道菊负担2000元。

罗道菊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误,请求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佐祥承担。事实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罗道菊并非未尽扶养义务。一审认定刘佐祥的儿子刘君亮在刘佐祥住院期间从罗道菊名下的存款69000元的事实有误,实际刘君亮取出的是12万余元,有新的证据证明实际上该刘佐祥的医疗费公费医疗承担了80%即44993.76元,刘君亮仅支付了刘佐祥自己承担是20%的现金即9142.65元。所以罗道菊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其通过刘君亮为刘佐祥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刘佐祥所产生及尚需医疗费49000元不应再由罗道菊支付。

被上诉人答辩称,罗道菊与刘佐祥是夫妻关系,现在罗道菊保管刘佐祥的存款,本案并不是清算财产,而是刘佐祥需要自己的钱治病。一审判决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罗道菊与刘佐祥于1995年结婚(双方系再婚)。刘佐祥名下有存款149302元由妻罗道菊管理。刘佐祥生病住院的医疗费有49000元未支付,罗道菊也认可该笔医疗费,罗道菊应当用该存款予以支付。刘佐祥请求用其存款支付其医疗费用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罗道菊称刘佐祥的儿子刘君亮尚保管有其父刘佐祥第一次生病住院报销医疗费后的款4万余元,应先支付。但该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罗道菊称刘君亮取出刘佐祥的存款12万元,无证据证实。罗道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罗道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文
审判员: 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 王冬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