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朱燕萍与被告柯维权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朱燕萍,女。

被告柯维权,男。

原告朱燕萍与被告柯维权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燕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维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燕萍诉称,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约定女儿朱贝贝(现名朱妍)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女儿一直由原告照料学习和生活,请求判决女儿朱贝贝(现名朱妍)改由原告抚养。

被告柯维权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月13日生育男孩朱政楠,于2007年1月27日生育女儿朱贝贝。2008年4月9日,经双方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男孩朱政楠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朱贝贝由被告抚养。之后,婚生女儿朱贝贝仍由原告照料生活和学习,现就读于仙游县鲤中实验幼儿园,现原告将女儿改名朱妍,未申报户口。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书》、仙游县鲤中实验幼儿园收款收据、仙游县南门妇产医院疫苗接种卡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了约定,但被告对婚生女儿朱贝贝未按约尽到抚养义务,朱贝贝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柯维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燕萍与被告柯维权之婚生女儿朱贝贝变更由原告朱燕萍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朱燕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德生
二o一二年 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国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