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王某

被告喻某

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3日,与被告在光山县人民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儿子喻XX由喻某抚养。离婚后,王某在外打工,孩子由喻某父亲照顾,王某可探视孩子。自2011年6月起,喻某拒绝王某行使探视权,教唆孩子不认识原告,非法剥夺原告与孩子的合法权益。喻某家开麻将馆,已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原告有工作、有房子,有能力抚养孩子、教育孩子。起诉要求判令喻XX由原告抚养,被告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原告举证喻XX玩麻将照片一张,证明2012年7月19日下午,原告去被告家探望孩子时,喻XX正在玩麻将。

被告喻某未到庭应诉,庭前书面答辩:1、与王某离婚后,喻某及家人全力抚养小孩,对小孩疼爱有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2、离婚后,王某飘在外面,无固定住所,怎能抚养孩子?3、王某称其父母能帮她带孩子,实际上,她父母住在农村,年龄大,又没文化,远不如喻某条件优越,不利于孩子成长,不能让王某抚养孩子;4、原告粗心大意,离婚后两次带孩子,致孩子两次受伤,这样的人怎能带孩子?5、离婚调解书上确定王某有探视权,她将孩子接走后,每次住二十多天,这期间还关手机,让人不放心。综上,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喻某起诉与王某离婚,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喻XX由喻某抚养,王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开始两年,王某探望孩子顺利;自2011年6月起,王某探望孩子时与喻某发生争执。王某遂以不能行使探视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对喻XX的抚养关系。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孩子喻XX由喻某抚养,这几年喻某及其家人对孩子比较关爱,在光山县东城光州学校学习,生活稳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王某行使探视权与对方发生争执,可依法定程序予以解决。王某以不能行使探视权为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理由不充分,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闻传崇
审判员: 刘忠焰
审判员: 柳玉慧
二0一二年八月廿七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