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唐铁华与被告黄某抚养、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谭某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黄某,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铁华与被告黄某抚养、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铁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约定女儿黄婧仪由被告黄某抚养。黄婧仪跟随被告黄某生活后,被告对女儿黄婧仪监护不到位,女儿黄婧仪诉说,黄婧仪在上课外补习班的路上曾多次被流浪汉欺负,他不愿意看就不让他去上课,因此还曾迟到二十分钟。女儿黄婧仪多次要求被告黄某接送上课但都被拒绝。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曾就黄婧仪的抚养达成了一个口头补充协议约定每个月的一、三周的周末到原告家居住。在寒、暑假期各抚养一半的时间,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被告确违背此口头协议。2012年7月5日晚7时,原告携女性朋友去被告家协商女儿黄婧仪到原告家居住的事,被告先用刀架在原告脖子上进行威胁,并当着女儿黄婧仪的面恐吓原告,然后被告就将原告的头部和胳膊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原告认为,被告的暴力行为对女儿黄婧仪的成长不利,而且被告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儿黄婧仪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女儿黄婧仪的抚养费。

被告黄某辩称,同意调解,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女黄婧仪由被告黄某抚养至成年;

二、原告谭某某对小孩黄婧仪享有探视权,被告黄某负有协助的义务,不得阻拦;探视时间为:隔一周的双休日由原告谭某某接小孩黄婧仪到原告处生活(自2012年9月开始,上学期间星期五下午去学校,放假期间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黄某按约定地点去接小孩);暑假期间小孩黄婧仪在原、被告处各自生活一个月;

三、原告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彭莹
二0一二年 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