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魏子懿诉被告魏代军抚养费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魏子懿,女,汉族,现年13岁,系白银市第六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文娟(系原告之母),女,汉族,现年37岁,大专文化程度,系银达公司PVC厂职工。

被告魏代军,男,汉族,39岁,大专文化程度,系银光公司职工。

原告魏子懿诉被告魏代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日在本院第六调解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文娟、被告魏代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子懿诉称,原告之母与被告于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原告由其母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0元。后于2005年,在法院调解下,增加至每月150.00元。现在由于物价上涨、学习费用增加等原因,原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我学习、生活需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对原告的抚养费。

被告魏代军辩称,我无力增加,因我现在既要还房贷,又要照顾老人,而且我的工作现在生产不稳定,工资也不高,所以没办法增加。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子懿之母刘文娟与被告魏代军于2000年3月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魏子懿随其母共同生活,被告魏代军从2000年3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0元。后于2005年经本院调解,被告每月将原告抚养费增加至150.00元。现因物价上涨、费用增大等因,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

另外,据原告法定代理人申请,本院调取的被告工资证明显示被告自2012年1月至2012年6实发月工资分别为2912.75元、2423.75元、2471.75元、2633.75元、3228.07元、3818.85元,平均月工资收入2914.82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2000)白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2005)白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工资证明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等,被告原负担原告的抚养费金额已无法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故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代军每月支付原告魏子懿抚养费700.00元,从2012年9月起付至其独立生活止。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烽
二o一二年 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