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曹xx与被告何xx抚养费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曹xx,男,2005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县x村曹南x号,现住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法定代理人曹x(系原告母亲),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路x号x楼。

原告曹xx与被告何xx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霄雷独任审判。本院于2012年7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xx的法定代理人曹x,被告何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曹x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2005年6月13日生育原告。2008年7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曹x向被告提起抚养关系纠纷诉讼,2008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原告随曹x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80元。但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及原告就读等因素,每月48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协商要求增加原告的抚养费,但遭被告拒绝。原告只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

被告何xx辩称,被告目前从事保安工作,收入不高,且有婚生子女需要抚养,无力支付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6月13日原告生育一子名曹xx。2007年11月始,原、被告分居。2008年7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曹x向被告提起抚养关系纠纷诉讼,2008年11月26日,法院判决原告随曹x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80元。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及原告就读等因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曹x与被告交涉要求增加原告抚养费,但未果,原告就此提起本案诉讼。现原告随曹x共同生活。

另查明,被告目前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收入约为2,500元左右。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另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户籍地村委会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本院(2008)徐少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本院代管款收据、办理住院手续通知单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依法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现由于物价上涨及原告就读等因素,被告原按月支付的原告抚养费480元,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金额,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酌情予以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xx自2012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曹xx抚养费700元,至原告曹xx独立生活时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原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霄雷
二〇一二年 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