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鲁洪诉被告鲁国旗抚养费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鲁洪,男,1999年5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秋云(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国旗(系原告之父),1968年8月31日出生。

原告鲁洪诉被告鲁国旗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李秋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国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07年7月3日离婚,离婚时原告归被告抚养,2007年11月5日经法院调解,原告变更为母亲抚养。现物价飞涨,原告母亲无力独自承担各种费用,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7年7月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自2007年11月5日另经本院调解变更抚养关系后,原告一直由其母李秋云抚养,被告未付抚养费。现原告学业已至初中,其母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发生困难,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未果,引起争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现原告因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负担能力,故本院根据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为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鲁国旗于2012年5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鲁洪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鲁国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
人民陪审员: 申有仁
二○一二年 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