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蒋玉娜与被告苏艳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蒋玉娜,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云波,淇县司法局基层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调解,领取法律文书。

被告苏艳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蒋玉娜与被告苏艳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绍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玉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艳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玉娜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2010年6月26日在淇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有一女苏子轩。2010年7月,被告购买“欧曼”货车时,让我给其筹借资金45500元。后我们因感情不合,于2011年7月13日在淇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就45500元借款给我出具了欠具。后我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接电话。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45500元。

被告苏艳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蒋玉娜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2011年7月13日被告苏艳齐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2010年7月份苏艳齐由于买车借蒋玉娜45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作为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2010年6月26日在淇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有一女苏子轩。2010年7月,被告苏艳齐购买“欧曼”货车时,让原告蒋玉娜给其筹借了45000元,。后因感情不合,原、被告于2011年7月13日在淇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就蒋玉娜给其筹借的45500元向蒋玉娜出具了欠具。后原告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接。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蒋玉娜主张被告苏艳齐欠其借款455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苏艳齐为其出具的欠具在卷佐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500元,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艳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蒋玉娜借款455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 ,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苏艳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绍光
二o一一年 九月 五日
书记员: 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