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吴某某与周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吴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XX。

被告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职工,住湖南省XXXX。

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与情人非法生子后,原、被告于2005年在道县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并协议男孩吴晓坤由原告抚养,被告以每年所得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及一切福利全部由原告领取使用25年。此后,原告只领取了住房公积金6万元,今年5月被告换了工资本,从6月份起拒绝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原、被告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几年来,原告只领取了被告一半的工资,现今,被告不再履行协议是违法行为。特诉请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其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某每年给付原告吴某某生活扶助费10000元,于每年的前十个月每月给付1000元(自2013年元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二、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的7个月,由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吴某某生活扶助费6000元,此款定于2012年9月31日前给付2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元。

三、原告吴某某存于道县柑子园邮政储蓄所的60000元存款,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与给儿子周某某,任何一方无权支取。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月恒
二0一二年 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舒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