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向某某。

被告罗某某。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友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银燕、人民陪审员滕久元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智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6日结婚。此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向某某家中。同年9月10日,被告罗某某突然离开原告,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7月,原告到被告罗某某户籍地了解情况时,才得知被告罗某某与妻子邓某某尚有婚姻关系。原告发现被骗后,即到被告罗某某户籍地辖区广场派出所调出了被告一家的户籍表,被告罗某某与妻子邓某某的婚姻关系确未解除。请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告罗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09年8月20日,原告向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罗某某相识。2009年8月26日,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自愿登记结婚。此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向某某家中。同年9月10日,被告罗某某突然离开原告向某某,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4月27日,原告向某某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时,才得知被告罗某某与妻子邓某某尚有婚姻关系。经本院核实,被告罗某某与邓某某于1958年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被告罗某某于2010年以外出打工为由至今未与家人取得联系。被告罗某某与邓某某的婚姻关系至今依然存在,双方的婚姻关系亦从未解除。邓某某及家人对被告罗某某与原告向某某结婚的事实毫不知情。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被告的身份证在卷,证实原、被告身份基本情况;

2、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的结婚证在卷,证实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结婚的事实;

3、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在卷,证实被告罗某某有妻子邓某某等家庭成员的事实;

4、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办事处中坡居民社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被告罗某某居所地的事实;

5、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在卷,证实被告罗某某与邓某某的婚姻关系至今依然存在的事实;

6、法庭审理笔录在卷,证实本案其他有关事实。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被告罗某某与邓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罗某某再次与原告向某某结婚是重婚。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华
审判员: 银燕
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
二0一二年 三月 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