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的原告麻小琴诉被告马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麻小琴,女,回族,生于1994年1月22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恭门镇水池村四组9号,农民。

被告马龙,男,回族,生于1989年10月11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平安乡铁古村,农民。

本院于201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麻小琴诉被告马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东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10月24日按当地民俗举办了结婚,2011年3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虽领取了结婚登记,但因原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现请求人民法院1、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2、女儿马安彤抚养及财产分割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登记结婚,但原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我与其属无效婚姻关系,望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由我抚养,由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3万元;由原告退还我彩礼4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10月24日按当地民俗举办了结婚,2011年3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生于1994年1月22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告至起诉时仍未达法定婚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限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十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麻小琴与被告马龙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东耀
二o一二年 四月 十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