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人伍海霞与被申请人奉满民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申请人伍海霞,女,1974年7月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居民,住江永县潇浦镇北岭路5组,身份证号码:432924197407020047。

被申请人奉满民,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大界村16组,身份证号码:432924197702081217。

申请人伍海霞与被申请人奉满民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伍海霞称,被申请人奉满民与他人已于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并已生育二个小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相识后,奉满民花言巧语,故意隐瞒其已婚的事实欺骗申请人,使申请人误以为被申请人系单身,双方经过几个月的交往后,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结婚,双方于2011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奉满民之妻杨江娟打电话给申请人,申请人方得知,奉满民早已娶妻生子。请求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申请人奉满民辩称,申请人陈述的都是事实,请求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查,被申请人奉满民与杨江娟于2004年2月27日在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永婚字458号),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奉冰,女,2003年6月30日出生,奉鑫,男,2010年12月30日出生。2010年5月,申请人伍海霞与被申请人奉满民相识、交往,并于2011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31125-2011-000710),双方结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申请人奉满民之妻杨江娟发现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申请人伍海霞遂向本院申请宣告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奉满民与杨江娟结婚后,又与申请人伍海霞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宣告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伍海霞与被申请人奉满民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奉丽
二o一二年 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