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人陈社强申请宣布被申请人陈瑞星与赵建光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申请人陈社强,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陈瑞星,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赵建光,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俊峰,男,6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建光之父。

申请人陈社强申请宣布被申请人陈瑞星与赵建光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姚俊庚、被申请人赵建光的法定代理人赵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社强辩称,被申请人陈瑞星系申请人之女,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2007年8月份经人介绍与同样患有严重精神病的赵建光订婚,双方于2007年9月份在南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同居生活。由于双方均患有精神疾病,根本无法正常生活,双方于2008年春节过后分居生活至今。请求法院依法宣布被申请人陈瑞星与赵建光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赵建光辩称,陈瑞星傻,对宣布婚姻无效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申请人陈瑞星经人介绍与被申请人赵建光相识并订婚,后于2007年9月7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陈瑞星患有精神疾病,并持有智力残疾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其婚姻关系应为无效。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陈瑞星与被申请人赵建光婚姻无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陈瑞星与被申请人赵建光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陈社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邵晓坤
审判员: 贾佳
二o一二年 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