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易某林诉被告曹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易某林,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乡界牌村晒谷坪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905280823。

委托代理人庄园,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东紫巷341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209230018。

被告曹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乡界牌村老鸦冲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712220816。

原告易某林诉被告曹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人宾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向伟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易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园、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某林诉称:原告易某林与易某琼系亲生姐妹关系,原告在出生8个月(时值1990年)即被亲生父母送给罗旧镇庄上村姚家冲组杨龙海、易腊秀为养女,原告自小随养父母长大,但原告户口却未变更,仍然登记在出生地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乡界牌村晒谷坪组。2010年3月9日,胞妹易某琼欲结婚,但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盗用原告易某林的身份证明,冒用原告之名及相关出生资料,与被告曹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造成婚姻登记机关被蒙骗,导致结婚登记资料和结婚证书均显示夫妻身份为原告易某林和被告曹某两人的错误后果。2010年10月1日,原告得知胞妹易某琼冒用原告易某林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立即要求被告曹某与易某琼解除违法行为并到有关机关说明情况消除影响,但被告方拒不配合,原告方也多次找到民政局、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依然无法解决问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并宣告原告易某林与被告曹某的婚姻登记无效。

原告易某林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一份,欲证实原告妹妹易某琼于2010年3月9日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原告易某林之名及相关出生资料与被告曹某到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的事实。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欲证实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因被蒙骗而准许登记结婚的事实。

3、牛牯坪计生办提供的证明一份,欲证实易某琼冒用原告易某林身份与被告曹某于2010年3月9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登记证;该办于2011年5月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查实,于2011年6月注销其一孩生育证并将原告易某林育龄档案卡更名为易某琼的事实。

被告曹某辩称:原告所述实,因当时易某琼已经怀孕,但尚欠8个月未满20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冒用原告易某林的身份信息与被告登记结婚。

被告曹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曹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易某林提供的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易某林与易某琼系亲生姐妹关系,原告在出生8个月(时值1990年)即被亲生父母送给罗旧镇庄上村姚家冲组杨龙海、易腊秀为养女,原告自小随养父母长大,但原告户口却未变更,仍然登记在出生地芷江侗族自治县牛牯坪乡界牌村晒谷坪组。2010年3月9日,胞妹易某琼欲结婚,但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采取非法手段盗用原告易某林的身份证明,冒用原告之名及相关出生资料,与被告曹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易某林当时并未在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声明人易某林签名由易某琼所写,造成婚姻登记机关被蒙骗,导致结婚登记资料和结婚证书均显示夫妻身份为原告易某林和被告曹某两人的错误后果。

本院认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易某琼冒充原告在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上签字,以原告易某林的身份与被告曹某登记结婚,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原告易某林与被告曹某的婚姻无效,原告要求宣告与被告曹某婚姻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易某林与被告曹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人宾
二○一二年 五月 八日
书记员: 向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