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人汤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申请人汤某,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暮云镇。

被申请人王某,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辽宁省义县稍,现住长沙县暮云镇。

申请人汤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汤某、王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昌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汤某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7日在长沙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双方实际并无婚姻关系,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旁系血亲,为表兄妹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申请人所述属实,被申请人母亲与申请人父亲系亲兄妹关系,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知识薄弱,只想着两人结婚可以多获得征收补偿款,因此触犯了法律,请求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查,汤某的父亲汤某一与王某的母亲汤某二系亲兄妹关系,汤某与王某系表兄妹关系。汤某居住在暮云镇某村,该村土地因国家建设长株潭城际铁路面临征收拆迁,汤某为多分配征收款,与王某于2011年3月7日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3月26日,汤某以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宣告其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另查明,汤某在城际铁路拆迁征收中只享受了正常的拆迁分配,王某未享受拆迁补偿待遇。

本院认为,申请人汤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向婚姻登记部门隐瞒了亲属关系的真相,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其婚姻关系应为无效,应予解除。申请人请求宣告其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汤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的婚姻无效。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汤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唐昌新
二o一二年 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