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杨凤娟与被告曹彦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杨凤娟,女,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正涛,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彦锋,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星,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凤娟与被告曹彦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凤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涛,被告曹彦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窦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凤娟诉称:我怀孕期间,被告及其亲属对我不护理,生下女儿后,他们又将我母亲打伤。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请求确认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我抚养孩子,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生育孩子的费用4866元,以及打伤我母亲的医疗费1500元。

被告曹彦锋辩称:原告向法院主张婚姻关系无效时,我已满22周岁,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2月24日生一女孩曹XX。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被告及其父母对其虐待,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1年12月26日原、被告的父母等人发生打架,双方关系恶化,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告未达法定婚龄,但原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被告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对原告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凤娟要求确认与被告曹彦锋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海平
二〇一二年 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