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亚建。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啸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于1988年9月9日在原南通县唐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9月22日生育一女曹某。由于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于2007年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分割财产。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确系表姐弟关系,对原告起诉的双方结婚、生育子女的事实无异议,但是由于原告之前做工程亏损,在外逃债,被告在家独自抚养女儿,还要偿还原告在外所欠的债务,付出较多,要求原告对其做出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的母亲与被告张某某的父亲系嫡亲姐弟关系,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9月9日在原南通县唐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9月22日生育一女曹某。

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处理另行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表姐弟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间为无效婚姻关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康啸
二○一二年 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