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沈某,女。

委托代理人金某、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袁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双方各自就职于“上海某化学有限公司”、“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故《自愿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在各自公司股份归本人所有,不作分割”,仅限于双方工作的公司。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恶意隐瞒其在其他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并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故要求法院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判令依法分割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袁某辩称,协议书中列明“双方在各自公司股份归本人所有,不作分割”,该内容文意表达清楚、直接,不会产生任何异议或派生其他含义。协议中“各自公司”应当是指各自投资的公司,并不局限于双方各自的“工作单位”。签订协议书时,原告对被告所投资的公司股权是明知的,不存在被告隐瞒财产的事实,且双方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故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袁某。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07年1月24日在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女儿由父亲袁某抚养,母亲沈某不承担任何抚养费……。二、女方拥有对女儿的探视权,每月可探视女儿一次……。三、现共有财产为长宁区某路1235弄4支弄1号603室房屋一套及附属设施和银行存款若干。其中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归女方所有,男方和女儿户口在一年内迁出;银行存款男女双方平分;双方在各自公司股份归本人所有,不作分割。……2010年7月,原告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告名下公司股权利益,后撤诉。2012年6月27日,原告就同样的诉请再次提起诉讼。

另查,双方涉及的银行存款有被告袁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200多万元、被告袁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内存款美元4万余元、原告沈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10万元。经双方商定,被告招商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200多万元由双方平分;被告中国银行卡内存款、原告建设银行卡内存款归各自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差价人民币70万元。离婚前,上述银行存款双方已经自行分割完毕。

以上事实有《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庭审中,原告沈某表示,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转让的上海某化学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中的股权利益;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取得某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的股权境外上市利益、红利、所持股权的价值。被告袁某则认为,上海某化学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的股权均已在2007年1月24日前转让,被告招商银行内的存款即为股权转让款,且已经分割完毕;某国际有限公司创始人为原告的表舅,被告作为多家关联公司的股东是原告表舅安排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公司上市的需要,也是股东人数的需要,被告只是代为出任间接股东的地位,实际未予投资、也未取得该公司的股份,对此原告完全明知;原、被告均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协议书中“双方在各自公司股份归本人所有,不作分割”,属于概括性条文,应当包含双方名下的所有公司股权,且已经分割完毕,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致使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就子女抚养、财产、住房等事宜协议处理。原、被告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离婚时,某路房屋及附属设施、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各自名下的公司股份,均属于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于“双方在各自公司股份归本人所有,不作分割”的约定,从该条文字义传达的内容来看,属于兜底性质,应当包含各自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原告所指的仅限于双方就职公司股份分割的事实。且从协议履行事项来看,住房、存款、股权应为综合的利益,被告虽为抚养子女一方,但在分割存款、住房时,原告获得的利益大于被告。针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股权利益,被告袁某提出的抗辩意见较为符合客观事实。由于原告主张分割的财产并非离婚时一方隐瞒或遗漏的财产,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该部分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故对原告的诉请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某要求分割被告袁某名下股权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敏
二〇一二年 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