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张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童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某某,男,19**年**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市**镇**村*组*号。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向被告杭某某送达诉状副本等材料,于2012年3月6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杭某某在2009年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被告名下沪fh-9489黑色马自达汽车归其所有,被告应配合办理车辆及车牌的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不履行协议,后又失去联系。现要求判令被告杭某某名下沪fh-**黑色马自达汽车及车牌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杭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杭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2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持有的沪fh-**黑色马自达3轿车归女方所有,男方应配合完成车辆产权过户及车牌过户手续(由于男方工作较忙,过户手续在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中,原告张某某确认涉案车辆由其使用至今,但因无车辆行驶证等证件,故未办理年检。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沪fh-9489黑色马自达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杭某某。

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另有2009徐离000**号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车辆信息等为证。被告杭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某某与杭某某就离婚后财产的分配达成协议,对于涉案车辆的归属及相关过户手续的办理等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杭某某不履行协议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张某某诉请按约确认车辆及车牌的归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某某名下沪fh-****黑色马自达小型轿车及车牌沪fh-****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二、被告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某办理车辆及车牌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雪梅
人民陪审员: 曹富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
二〇一二年 九月 三日
书记员: 任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