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社区xx路x号。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第一次诉讼,第二次庭审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7日双方经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被告自2012年起至2017年每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城保保险金”人民币(下同)10,000元,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之后被告于2012年1月8日支付原告10,000元“城保保险金”,但生活费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的生活费共计8,000元。

被告黄某某辩称,其在今年年初想将户口迁出,多次要求作为户主的原告协助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原告一直拒绝,所以是原告先违反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被告现经营的企业效益不好,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原告生活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11年11月17日双方经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第四款约定:“黄某某自愿支付姜某某每月壹仟元生活费(每月支付)。如遇企业倒闭等重大变故时,双方协商解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六年”。然之后被告一直拒绝履行该协议,以致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簿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自愿离婚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后经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真实有效,当事人应本着重合同、讲信用的诚实原则履行约定的义务。现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某某自2012年1月起至2012年8月止的生活费人民币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裴孙英
二o一二年 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