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韦昌珍诉被告磨玉媚、周京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韦昌珍

被告磨玉媚

被告周京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昌珍诉被告磨玉媚、周京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昌珍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昌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昌珍负担。


审判员: 卢翠班
二〇一二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文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