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昌珍 被告磨玉媚 被告周京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昌珍诉被告磨玉媚、周京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昌珍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昌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昌珍负担。 审判员: 卢翠班 二〇一二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文乾
原告韦昌珍
被告磨玉媚
被告周京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昌珍诉被告磨玉媚、周京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昌珍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昌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昌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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