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赵富贵诉被告赵鹏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赵富贵。

委托代理人徐银三。(特别授权)

被告赵鹏飞。

委托代理人赵海亭。

本院在审理赵富贵诉被告赵鹏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赵富贵及委托代理人徐银三,被告赵鹏飞的委托代理人赵海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富贵诉称:2011年春节前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当年二月二(阴历)按照当地民间习俗向被告给付彩礼11000元。自此原被告双方及家人,互相以亲戚来往。2011年3月被告家开始建房,原告代被告购进建房材料地基石、石子。原告一直在被告家参与劳动直至2012年夏房子建成,时间长达一年之久,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劳务费用。2012年夏,原告与被告商量结婚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后被告以原告没有帮助自己收麦打场,到原告家大闹并出手殴打原告,致原告脖颈多处受伤。至此被告正式赖婚且拒绝退还分文彩礼。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均遭拒绝,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诉状所列各项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彩礼我方只收了2000元,建房材料是我自己找人拉的,钱是自己付的,我方没去原告家打架。

经审理查明:2011年二月初二,原告赵富贵与被告赵鹏飞在原告家订婚,当时原告方有赵德收、赵振亭、赵宇(原告父亲)、原告母亲在场,被告方有赵西成(女方伯伯)、张国林(女方姑父)、赵广甫、赵万春四人在场。

订婚当日,原告通过媒人张万顺给被告在场人赵万春现金10000元、两套衣服及化妆品作为订婚彩礼。

以上事实有庭审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原告赵富贵按照习俗订婚并给付被告赵鹏飞现金10000元作为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不准备结婚组成家庭,被告赵鹏飞应返还彩礼现金10000元。原告赵富贵送给被告赵鹏飞的两套衣服及化妆品属于男女双方恋爱关系时的一般礼仪,不再进行返还。原告赵富贵自愿为被告家建房,支付建房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针对被告要求的返还建房材料费本案不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鹏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应返还原告赵富贵彩礼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被告赵鹏飞承担145元,原告赵富贵承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素丽
审判员: 刘强
代理审判员: 王垒
二0一二年 九月 十日
书记员: 曹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