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杨晓飞与被告范会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杨晓飞,男,1985年3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海峰,男,1974年12月4日生

被告范会峰,女,1988年2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晓飞与被告范会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范会峰于2012年8月6日提起反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杨晓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海峰、被告范会峰的委托代理人李耀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晓飞诉称,杨晓飞与范会峰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5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范会峰以各种手段向杨晓飞索要彩礼共计40000余元。婚后范会峰又不与杨晓飞共同生活,不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请求范会峰返还彩礼41110元。

被告范会峰答辩并反诉称,1、杨晓飞与范会峰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范会峰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杨晓飞共同生活的;2、杨晓飞所称41110元彩礼不属实;3、不是范会峰不愿与杨晓飞共同生活,而是杨晓飞在新婚不久后就到郑州打工,范会峰的父母多次与杨晓飞的父母联系,要求杨晓飞回来与范会峰共同生活,范会峰也多次要求杨晓飞回来,杨晓飞另有新欢才迟迟不归。如果范会峰不以结婚为目的就根本不会与杨晓飞认识三个月就举行结婚仪式。故反诉请求杨晓飞返还陪嫁被子、褥子等10800元,海尔冰箱、海尔空调、海尔洗衣机15800元,压箱子钱30000元,购买衣服、脸盆、结婚用品17000元,共计62980元。

杨晓飞针对反诉答辩称,范会峰带来的只有海尔冰箱、海尔空调、洗衣机、饮水机,没有其它东西。

经审理查明,杨晓飞与范会峰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3月认识并订婚,订婚时杨晓飞付给范会峰见面礼10000元,送“号”时经媒人张兰给范会峰彩礼10000元,下礼时经张金田放食盒内10000元。2011年4月13日杨晓飞与范会峰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当日范会峰带到杨晓飞家的财产有:海尔电冰箱、海尔空调、海尔洗衣机、海尔饮水机,上述财产现均在杨晓飞家存放。举行结婚仪式后,杨晓飞外出打工。2011年农历8月15日杨晓飞回乡探亲,后与范会峰一起去郑州住了几天,之后范会峰离开了杨晓飞家至今未归。范会峰的父亲范应战认可收到各种礼金28000元。杨晓飞称给范会峰买项链、戒指共花费4460元、手链3000元。证人杜一某出庭证明与杨晓飞一块去买项链、戒指,但未证明杨晓飞把项链、戒指交到范会峰手中,范会峰对此予以否认。庭审中范会峰称举行仪式当天其家人拿到杨晓飞家30000元现金放在组合衣柜里,被褥、其它床上用品价值10180元、衣服价值17000元,范会峰的证人田一某、仝一某、杨一某、刘一某均证明30000元压箱钱放在组合柜里,杨晓飞及家人不知道,证人说法不一,杨晓飞予以否认。范会峰也未提供其它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杨晓飞提供的证人证言,询问范应战的笔录及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在卷,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杨晓飞与范会峰订婚后,杨晓飞付给范会峰见面礼及彩礼30000元,系杨晓飞按照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付给范会峰的,范会峰的父亲范应战亦认可收到杨晓飞28000元现金,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晓飞要求返还上述财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及共同生活,故应以返还15000元为宜。杨晓飞称订婚给范会峰买项链、手链,但范会峰否认,即使送有此物,也系赠与行为,对杨晓飞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举行结婚仪式时范会峰带到杨晓飞家的财产属范会峰个人财产,杨晓飞应予以返还。范会峰称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其家人放在衣柜里30000元及被褥及其他床上用品10800元,购买衣服等用品17000元,杨晓飞予以否认。范会峰虽然提供有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之间说法不一,范会峰也未提供其它的证据加以印证。故对范会峰反诉请求返还上述财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范会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晓飞15000元;

二、杨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范会峰海尔牌电冰箱、海尔牌空调、海尔牌洗衣机,海尔牌饮水机各一台;

三、驳回杨晓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范会峰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元,由杨晓飞负担452元,范会峰负担375元;反诉费1574元,由范会峰负担1179元,杨晓飞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刘银萍
人民陪审员: 王留强
二о一二年 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