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人宝丰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案例摘要】

申请人宝丰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李文驿村。

法定代表人马军武。

申请人宝丰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80005392577743、出票金额为壹万玖仟元整、出票人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收款人为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7月1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招商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宝丰县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磊
代理审判员: 孙瑾
二○一二年 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