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某某制品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某某制品经销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5498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2月21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益明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银翔轴承厂、付款行慈合行营业部、背书人慈溪市银翔轴承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某某制品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某某制品经销处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坚锋 审判员: 宋国梁 审判员: 张南芾 二○一二年 十月 九日 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