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德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b区366室。
法定代表人束银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美芳,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上海德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10313003059455、面额为人民币5,67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德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德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德宝 审判员: 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 陈宾 二〇一二年 十月 九日 书记员: 邹贇张菁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