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市掌起某某塑料包装制品厂。
代表人:叶某某,该厂厂长。
申请人慈溪市掌起某某塑料包装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500053/2059945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7月9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天路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丝顶好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慈溪市支行、背书人宁波丝顶好化纤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掌起某某塑料包装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掌起某某塑料包装制品厂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红莲 审判员: 宋国梁 审判员: 张南芾 二○一二年 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