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人慈溪市某某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案例摘要】

申请人:慈溪市某某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申请人慈溪市某某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131573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2月23日、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胜山镇荣成金属热处理厂、收款人宁波兴亚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桥城支行、背书人宁波兴亚里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某某仪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某某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红莲
审判员: 宋国梁
审判员: 张南芾
二○一二年 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