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邱青芝诉被告冯志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邱青芝,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冯志金,男,1997年2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冯小六,1972年7元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军平,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邱青芝诉被告冯志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青芝、被告冯志金的法定代理人冯小六的委托代理人原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青芝诉称,因冯志金于2011年8月23日18时20分左右,在我店门前练武翻跟头时,我儿子刘翌晨从外面玩耍回来时笑了笑,冯志金便骂我儿子,我听到后随口问了一下冯志金,而后冯志金便过来先用拳头打我头部撞到了墙上,又用脚跺我腰部,导致我当时神志不清昏倒在地,随即我便住进了焦作市中站区人民医院,经医院检查后为后脑软组织损伤,需住院治疗,而冯志金的家人却不管不问,若无其事,导致我停业一周,而我爱人也因此休假,在医院照顾我。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所有医疗费用63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用200元,停业一周误工费600元,店面房租费用70元,精神损失费180元,营养费150元,赔偿我爱人的误工费700元,陪护费200元,以及所有上诉费用150元,以上共计2880元。

被告冯志金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冯小六与冯志金母亲已离婚,其母是监护人;2、冯志金没有打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邱青芝儿子看到冯志金练武翻跟头后笑了一下,冯志金一气之下骂邱青芝儿子时被邱青芝看到,邱青芝便去质问冯志金,后冯志金将邱青芝打伤。后邱青芝在中站医院就医花去医疗费425.01元,CT费220元。该纠纷经中站派出所处理,对冯志金罚款2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CT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处罚决定书、户口本予以证实,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一份,无其它证据相印证且没有标明是哪一年的工资表,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房租证明,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冯志金将邱青芝打伤事实存在,公安部门只对冯志金做出了行政处罚,故冯小六作为冯志金的法定代理人应对邱青芝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请求医疗费630元,425.01元+220元=645.01元,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住院期间生活费200元、停业一周误工费600元、店面房租费70元、精神损失费180元、营养费150元、丈夫误工费700元、陪护费2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小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邱青芝医疗费630元;

二、驳回原告邱青芝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志金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鹏
二o一二年 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