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肖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本人老房子(南仓路x号)的自来水管在2008年由于天气暴冷而冻裂,以致发生漏水现象,为了避免与邻居发生麻烦一直将其封掉不用。现本人将老房子借给朋友居住,由于今年6月27日天气非常炎热,故想将封掉的水龙头重新启用以便生活,在启用过程中与被告张某发生了争执。张之所以不让原告安装水龙头是因为2008年那次漏水影响到他家,原告与被告讲道理并且向他道歉,但张拒不讲理扬言我们装一次他就拆一次,为此原告方与被告发生了肢体冲突。2012年6月29日下午1时45分许,原告刚走到南仓街x号,被告一句话不说就拿着木棍殴打原告,原告立即报警,后双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警方给原告开具了验伤单。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36.20元。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事发当天,被告根本没有动手打过原告,只是推过原告。2、6月27日,为了安装水龙头双方发生过争执,原告三兄弟殴打被告致伤,但被告没有报警。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下午1时50分许,原告至本市南仓路x号,因二天之前为安装水龙头的事宜,原、被告已发生过肢体冲突,故被告见到原告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原告受伤。后民警将二人带至警署询问,并向原告开具了验伤通知书。当天原告前往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共花费546.3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病历、医疗费收据、验伤通知书及本院调取的公安卷宗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为邻里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时,本应相互谦让、友好协商解决。但原、被告均未能冷静对待和处理,在6月27日发生争执后,双方于6月29日再次发生了争执,并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全案,本院认定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本院酌定。医疗费的具体数字由本院根据单据核定。至于被告辩解,6月27日原告三兄弟殴打其,也致其受伤。如被告认为原告等侵犯其健康权,可另案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人民币38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人民币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人民币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肖泉
二〇一二年 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