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执行人罗菊英、徐永胜、徐永红、徐永华与被执行人陈正安、戴跃红、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案例摘要】

申请执行人罗菊英,女,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七组。

申请执行人徐永胜,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七组。

申请执行人徐永红,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桐梓园村。

申请执行人徐永华,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

被执行人陈正安,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船行湾村。

被执行人戴跃红,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马迹村。

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环城南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董末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罗菊英、徐永胜、徐永红、徐永华与被执行人陈正安、戴跃红、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益法民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桃江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殷载媛
二0一二年 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