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龚某某、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秦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崇明县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甲)、龚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
二o一二年 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