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申请执行人何爱玉与被执行人何海玲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申请执行人何爱玉,女,1959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院内,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5902105321。

被执行人何海玲,女,1982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院内,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820728****。

申请执行人何爱玉与被执行人何海玲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爱玉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2)江永法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2)江永法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红华
审判员: 周志文
审判员: 李谋明
二○一二年 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