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胡亚雄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摘要】

权利人:黄爱勤。

被执行人:胡亚雄。

被告人胡亚雄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海南一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胡亚雄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爱勤共计人民币205253元(其中医疗费2500元、误工费200元、护理费200元、丧葬费4800元、死亡赔偿金202553元,合计人民币210253元,减去胡亚雄已经支付给黄爱勤的赔偿款5000元,剩下205253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胡亚雄的财产所在地在万宁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海南一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由万宁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符实
审判员: 林一矢
审判员: 李达光
二〇一二年 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