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口头协议也有效--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

       2007年5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了建阳10户农民因种植葡萄减产而引发的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徐墩村10户农民聘请范某为其葡萄种植的技术指导员,双方口头约定,若葡萄丰收,按每亩每年50元给付报酬。20065月,原告周某等种植户的葡萄发生霜霉病,从被告范某处购得克菌宝农药,在范某的指导下,使用该农药对霜霉葡萄进行喷洒。结果葡萄病变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大量落叶现象,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经鉴定,每亩平均减少收入为1599元。周某等认为葡萄减产系范某指导失误造成,故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口头服务协议有效。被告在指导过程中将适用范围为柑桔的克菌宝农药用于葡萄防治,属指导不当,应对该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双方未就相关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因此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被告范某支付周某等10户农民损失赔偿金共人民币31177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农业技术服务协议)通常采用口头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及时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