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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 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第五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第六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和职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