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19日公通字〔1991〕8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1年9月19日公通字〔1991〕8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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