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的通告

为加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爆涉刀违法犯罪线索,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维护社会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法枪支弹药是指个人或单位未经依法审批的持有的军用枪支、猎枪、射击运动枪、气枪、火药枪、土制火药枪、钢珠枪等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类枪支及其所用弹药。

爆炸物是指雷管、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及导火索、导爆索等物品。

管制刀具是指符合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及其他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任何非法持有、私藏、储存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的个人和单位,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并上交枪支弹药的,依法予以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在上述期限内,不投案自首或不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市民可拨打报警电话110,或来人、来信、登录温州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温州市公安局有奖举报线索”平台(温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快速查询通道”—“有奖举报线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踊跃举报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线索。

凡是向温州市各级机关举报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其中,举报查获有杀伤力的枪支1支奖励3000元,举报查获击发制式子弹的枪支1支奖励5000元,举报查获制式枪支1支举报100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10000元以上重奖。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并按举报人的意愿兑现奖励。凡包庇、纵容涉枪涉爆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邮政、寄递、托运等渠道传递、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物品的,或者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提供便利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附:关于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2年2月29日


关于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和管制刀具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