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8号《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为五百元,其他地区为一千元;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为五千元,其他地区为一万元;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为三万元,其他地区为五万元。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