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抢夺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四、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