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现就加强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打击查处涉枪涉爆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公安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等案件,必须立案侦查。对群众举报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涉枪涉爆犯罪案件,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查证,认真办理。在办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充分收集、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对确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要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枪涉爆犯罪案件,要贯彻依法从重从陕的方针,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要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虽然有同案犯在逃,但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批捕、起诉;对于确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涉枪涉爆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保障依法及时正确审判涉枪涉爆犯罪案件。

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在办理涉枪涉爆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重大案件要争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需要补充侦查的,要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尽快补充侦查完毕,以保证案件快诉、快审。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枪涉爆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参加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认真审查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甄别、固定证据。对涉嫌犯有数罪的,只要其中有一个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就要依法从快予以批捕、起诉,对其他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可采取分案或者追诉的办法解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重大案犯,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重大涉枪涉爆案件,可以事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保证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及时审结。

三、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办理涉枪涉爆案件,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轻判,降格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要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办案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涉案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通告、办板报、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地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涉枪涉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法律后果,自觉抵制、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