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统一全省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额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数额较大”地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三、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