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我市证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近年来,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以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证券活动,诈骗群众钱财,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经济金融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执法机制
(一)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汇总、通报非法证券活动的情况,组织研究相关法规、政策,协调有关案件的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联系国家相关机构和协调跨区域案件办理等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市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及青岛证监局、青岛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市可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并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与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口联系。
(二)根据“谁首先接到举报,谁首先负责处理”的原则,由工商、公安、证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证券活动举报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证监、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于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证监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无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擅自设立的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以工商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
(三)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大案要案,严惩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现场查处非法证券活动遭受暴力抗法时,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青岛银监局依法协助做好对非法证券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同时,做好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理工作。
(五)青岛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工作。
(六)各区市发现非法证券活动要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过程中,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明确政策,依法进行有效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领导小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查处非法证券活动。
四、加强宣传引导,对投资者进行警示教育
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增强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